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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常识资讯

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流程

2010-11-02 15:41:26 来源: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作者:315zw   字体:  我来挑错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分所或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1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三)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驾驶证

  九、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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