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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 号)(2)

2010-11-02 15:50:52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315zw   字体:  我来挑错
,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7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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