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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期刊、报纸真伪查询

2011-04-21 21:36:31 来源:新闻总署  作者:一凡   字体:  我来挑错

中国期刊、报纸真伪查询       点击进入>>> 

说明:点击后将进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的网站进行查询,在右侧输入“媒体名称”,选择“媒体类别”进行查询,将进入“新闻机构查询结果”页面,页面将以列表形式显示如下信息:1. 期刊名称 2. 期刊CN号 3. 文种 4. 出版状态 5. 详细信息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为全国各类期刊、报纸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监督管理单位。

国内某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办些非法期刊,招摇撞骗。如何知道哪些期刊非法,哪些期刊是国家批准的,以防投稿时投到非法期刊上。

一、正规期刊都具备哪些特征呢?

第 —、公开发行的正规期刊版权页上有出版单位名称 (标明地址、电话  ),有国内统一刊号、国际标准书号,有承印单位名称;通过邮局发行的还应有邮发代号;封面或封底有条码、定价。 

第二、国家级国内期刊,有国内统一刊号、国际标准刊号,有承印单位名称;通过邮局发行的还应有邮发代号;封面或封底有条码、定价。其标准刊号( CNxx-yyyy/z )由中国国别代码“ CN ”、报刊登记号“ xx-yyyy ”和分类号“ z ”组成。其中“ xx ”为期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区代号,“ yyyy ”为出版管理部门分配的序号(期刊的序范围为“ 1000-4999 ”),分类号则是用以说明期刊所属的第二主要学科范畴。如,“ CN35-1169/C ”。国际标准刊 ISSNxxxx-yyyy) 由以“ ISSN ”为前缀的 8 位数字(两段 4 位数字,中间以一个连字符“—”相接)组成。如“ ISSN1812-2485 ”。 

第三、作为内部交流用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则应标明 “准印证号 ”,只能用于免费交流,不得公开发行,不得标明定价。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任何期刊社设立驻外地记者站都必须经过驻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记者站登记证》,方可从事新闻采访工作。

二、如何鉴别期刊是否为国家正规期刊?

1、 国内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

国内期刊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科技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主编与副主编必须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对编辑人员的素滞名额都有一定的要求,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列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非法期刊系没有通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批准也没有注册为"内部刊物"的非法出版物,以营利为首要目的,收取高额的版面费,在技术上和政治上不负责任,不能在国内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它们通常是在国外花300元购买一个ISSN刊号来欺骗教师。

2、国内期刊刊号问题

凡通过国内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境外期刊在国内合法发行须经新闻出版署备案并由中图公司等批准颁发书刊编号),“CN”是中国国别代码,缺少“国内统一刊号(或国内批准的书刊编号)”或“内部报刊准印证”都可认为是中国国内的非法期刊,国家不认可,也不准在中国国内发行的。

3、识别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方法

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允许在国内外发行,有国内统一刊号,其刊号结构式为: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只有ISSN国际刊号而无国内统一刊号不允许在国内公开发行,有的印有CN(HK)或CNXXX(HK)/R这是国内不法分子欺骗那些急于想发论文评职称的读者而编造的国内刊号.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需注意,国内正式期刊一般有国内国家机关主管单位(不是什么中国/中华XX协会),并有详细的编辑出版通信地址和印刷出版地都在国内,除自办发行外大多通过邮局征订和发行,故常常有邮发代码。而非法期刊只有国际标准刊号或乱造的国内CN刊号,即使“内部报刊准印证”也没有。
综上所述,在世界公开发行有一定影响力的的并且有国内批准发行的书刊编号的国际级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可以用于作者提高自己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当然在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国内可能不会被承认的.对职称评定应该说没有意义,至于如何抵制这些“非法期刊”盛行,一方面国内新闻出版部门应对这类“期刊”进行严肃查处,阻止合法报刊为这类“期刊”广告外,还要劝告大家不要上当受骗,学会识别非法期刊.

CN刊号标准格式是:CN XX-XXXX,其中前两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号,其中印有CN(HK/H)或CNXXX(HK)/NR/R这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格式中前两个XX代码如下:

11.北京市     12.天津市    13.河北省     14.山西省     15.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    22.吉林省     23.黑龙江省    31.上海市     32.江苏省    33.浙江省     34.安徽省    35.福建省     36.江西省     37.山东省    41.河南省      42.湖北省      43.湖南省    44.广东省    45.广西壮族自治区   46.海南省     47.备用号    48.备用号     49. 备用号    50.重庆市    51.四川省   52.贵州省    54.西藏自治区    61.陕西省    62.甘肃省    63.青海省   64.宁夏回族自治区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七)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拟订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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